得重视这个事儿

昨天跟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四个被告,八个律师,两个刑警,场面挺大。是个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涉案的四个被告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97年刑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罪名,实践中这样的案例非常少,连承办案子的警方都承认他们第一次办理这样的案子。跟以往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同,这次的会见让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律师,甚至在场的两名刑警都感到惋惜。

随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作为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之间的距离逐步缩小,很多人们头脑中自认为的民事知识产权侵权其实已经可以归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这次涉案的当事人,当初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跟刑事犯罪扯上干系。

真的有必要提醒身边的朋友,尤其是IT行业的朋友,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是在技术和商业领域实现自我保护所必须的。

附《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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